概述

持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的牌照/
許可證的卡拉OK場所名單

何謂卡拉OK 場所?

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卡拉OK 場所」指(除獲得豁免外)任何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為卡拉OK 用途而開設、經營或使用的地方,不論該門生意或業務是獨立經營,抑或是與任何其他生意或業務活動相聯或有關連而經營、亦不論公眾是否可進入或獲准進入該地方。

視乎所位於的地方,任何新的卡拉OK 場所在開業前必須申請一個許可證或牌照。

  1. 如卡拉OK 場所位於一所已領有食肆牌照的處所內,則由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負責簽發卡拉OK 場所許可證。請到食物環境衛生署的網頁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karaokec.pdf查閱資料。
  2. 如卡拉OK 場所位於一所已領有牌照的酒店/賓館或已領有會社合格證明書的會址內,則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負責簽發卡拉OK 場所許可證。
  3. 如卡拉OK 場所位於以上(a) 或(b) 以外及已領有商業登記證的處所內,則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簽發卡拉OK場所牌照。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負責的發牌工作,由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執行。

申請許可證/牌照

所有新開業的卡拉OK 場所必須在開業前向發牌當局申領許可證或牌照。許可證或牌照須每24 個月續期。許可證或牌照持有人必須於許可證或牌照有效期屆滿前至少90 天申請。有關申請卡拉OK場所合格証明書/牌照的詳情,請參閱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許可證或牌照申請指引(PDF檔案)

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卡拉OK 場所符合批約條款、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http://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 下載所需表格。請把填妥的表格及所需費用一併交回表格上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