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持牌床位寓所名單

何謂床位寓所?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

  1. 「床位」指供單人住宿或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或床鋪,
  2. 而「床位寓所」則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佔用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佔用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單位,或在同一建築物內而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的兩個或以上的相連居住單位,而在決定任何居住單位是否構成床位寓所時,無須理會該居住單位內是否有任何間隔存在。工業樓宇或地庫內不得開設床位寓所。

申請牌照

新的床位寓所必須於開業前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牌照。牌照須每年續期,持牌人必須於有效期屆滿前至少3個月申請。有關床位寓所的一般發牌規定和安全規定,可參閱床位寓所守則(PDF檔案)

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其寓所符合批約條款、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http://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下載所需表格。申請書填妥後,請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