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以下资讯是用浅白文字撰写来解答《2020年旅馆业(修订)条例》下的常见问题,纯粹用作一般参考及资讯用途。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致力改进以下资料的准确性,但不保证资讯是最新及最准确的。如需查询最新的资料,请参考有关法例或其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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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背景资料
1. 酒店或宾馆的定义是甚麽?
根据《旅馆业条例》(“《条例》”) (第349章),如某处所为任何到访者提供住宿,而到访者愿意为该住宿缴付费用,该处所即属酒店或宾馆。任何处所,若其经营模式符合《条例》对「酒店或宾馆」的定义,就必须领取酒店或宾馆牌照,方可经营。除非有关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
2. 《2020年旅馆业(修订)条例》(“《新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甚么?
《新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在发牌时考虑土地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文和地区居民的意见,并推出一些优化措施以保障住客和公衆;
  2. 增订「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并赋权监督申请搜查令向无牌处所搜证;及
  3. 提高最高罚则,并赋权监督可就再次涉案的处所申请封闭令。
3. 在《新制度》下有甚么新的要求?
主要包括:
  1. 无使用限制规定 :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俗称“律师信”),表示大厦公契(如没有公契则改用地契)内不包含任何「限制性条文」,禁止处所用作酒店或宾馆、商业用途或私人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
  2. 适当人选规定 : 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如申请人属团体)须申报是否曾干犯《条例》所订罪行或任何其他严重罪行,或是否未获解除破产、正进行清盘或属清盘令的对象,供监督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当」人士获发牌照;
  3. 地区谘询 : 监督将透过一个独立谘询小组进行「地区谘询」,收集受影响居民的意见。申请人可能需要回复谘询小组的提问或提供进一步资料;及
  4. 区分「酒店牌照」及「宾馆牌照」 : 宾馆的营业名称不得使用「酒店」或“Hotel”一词。这限制包括处所使用的招牌、宣传广告、网上广告等所述的宾馆名称。
4. 《新制度》增加了甚么项目针对无牌酒店或宾馆?
新制度就无牌酒店或宾馆①新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②赋权监督新的执法权力;和③提高罪行的最高罚则,其主要项目包括:
  1. 当处所用作无牌酒店或宾馆,按「严格法律责任」,其拥有人和租客(基于租约对该处所有独享佔用权的人士,而非光顾处所的客人)可能负上刑责;
  2. 监督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让执法人员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强行进入可疑处所视察或蒐证;
  3. 同一处所如在16个月内两次因无牌经营酒店或宾馆或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监督可要求法院向该处所发出封闭令,为期6个月;以及
  4. 经营无牌酒店或宾馆的最高罚款由20万元增加至50万元,监禁期则由2年提高至3年。
5. 申请人如何找到《新制度》的参考资料?
相关参考资料包括「申请酒店及宾馆牌照的一般指引」、「无使用限制」、「适当人选」及「地区谘询」规定的指引已上载至牌照处的网页 (www.hadla.gov.hk)。
(B) 有关「无使用限制」规定的问题
6. 甚麽是「无使用限制」规定?
指申请牌照的处所所在大厦的公契中(如没有公契则改用地契)不可以包含任何相关限制性条文。公契或地契中所谓的限制性条文包括以下例子:①禁止该部分用作酒店或宾馆;②禁止该部分作商业用途;或③只准该部分作私人住宅用途。
7. 申请牌照或续牌时,申请人须就「无使用限制」规定提交甚麽文件?
申请人按《新制度》首次申请牌照或续牌时,必须提供法律执业者的书面法律意见(俗称“律师信”)的正本,以证明申请所涉处所的公契或地契(如处所没有公契)中不包含任何相关限制性条文。该份律师信的正本会由牌照处保留。申请人如在递交申请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律师信,其申请会被拒绝。
8. 甚麽是法律执业者?
法律执业者指《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下所界定的大律师或律师。
9. 法律执业者所提供的律师信须包含什麽内容?
须包含申请牌照处所的地址,列明该处所现有的公契(如处没有公契则改用地契)中不包含任何限制性条文,禁止处所用作(i)酒店或宾馆;(ii)商业用途;或(iii)私人住宅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清楚附有发出该律师信的法律执业者签名及签发日期。另外,申请人须于申请表格上提供法律执业者名称、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签发日期。
10. 律师信的签发日期是否有时间期限?可否重用?
牌照处并没有就律师信的签发日期设限。同一封律师信,可重複使用,但申请人须于之后申请表上声明以其所知,自发出律师信后该大厦公契并无更改。
11. 同一大厦内不同的宾馆,可否共用同一份律师信?
如有关律师信能清楚显示适用于个别申请所涉处所的地址,或该处所所在的楼层或整座大楼,牌照处可以考虑接受共用一份律师信。该大厦的首名申请人须提供该律师信的正本。
12. 申请人可以在哪里查閲处所的大厦公契或地契(如处所没有公契)?
可透过土地注册处的收费服务登记并索取土地文件(大厦公契或地契)纪录。
13. 牌照处有没有律师信的范本供申请人参考?
由于每宗申请的情况并不相同,牌照处没有相关的范本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人可向有关法律执业者或律师事务所查询,也可以浏览牌照处网页上(https://www.hadla.gov.hk/sc/licensing_matters/related/index.html)的无使用限制规定的指引参考书面法律意见例子。
14. 牌照处会否有一份合资格的法律执业者名单供申请人参考?
牌照处没有相关名单。申请人可向律师事务所查询。
15. 律师信一般收费是多少?
牌照处没有相关资料。申请人可向其法律执业者或律师事务所查询。
16. 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或非法律执业者(如公职人员)发出的信件可否替代律师信?
《条例》规定只接受法律执业者的书面法律意见。
(C) 有关「适当人选」规定的问题
17. 甚麽是「适当人选」规定?
监督会考虑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如申请人属团体)是不是适当人选经营、开设、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酒店或宾馆。监督会考虑申请人以下情况:
  1. 曾否被裁定犯《条例》所订罪行;
  2. 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其他罪行,并就该定罪被判处为期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
  3. 是否属未获解除破产、正进行清盘或属任何清盘令的对象或人士。
18. 在「适当人选」规定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士包括哪些人?
相关人士就某团体而言–
  1. 如属法人团体,指–
    1. 该法人团体的董事;
    2. 该法人团体的公司秘书;或
    3. 关涉该法人团体的管理的人;
  2. 如属合伙,指–
    1. 该合伙的合伙人;
    2. 关涉该合伙的管理的人;或
    3. 该合伙的干事;或
  3. 如属不属法团的团体(合伙除外),指–
    1. 关涉该团体的管理的人;或
    2. 该团体的干事。
19. 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就「适当人选」规定需要提供甚麽资料及文件?
申请人或所有相关人士(有关相关人士定义请参阅第18题)须在申请表中提供有关其定罪记录、财务状况的资料及作出声明(如适用)。他们必须各自填写①个人资料授权书(申请表格附件三)及②同意书(申请表格附件四),并连同③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提交,以便监督向其他政府部门核对相关记录。如有需要,申请人或相关人士亦可在申请表上申明其他可供作为「适当人选」的考虑资料。
如申请人或任何相关人士未能在递交申请表格时附上所有授权书及同意书,牌照处会要求其在时限内提交,否则监督可拒绝签发牌照。
20. 「适当人选」规定所考虑的定罪记录是否设有时限?
监督会考虑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如申请人属团体)自递交申请之前5年内的相关定罪记录。
21. 如相关人士并非自然人,即相关董事、公司秘书、干事及关涉其管理的人为公司,该相关人士如何填写个人资料授权书及同意书?
如相关人士并非自然人,则不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授权书(申请表格附件三)及同意书(申请表格附件四),但其资料(即相关人士名称、相关人士在团体内的职位和电话号码)仍需填写于申请表格上。
(D) 有关地区谘询的问题
22. 所有牌照申请都需要进行地区谘询吗?
监督在批出牌照前须信纳该申请已根据《条例》进行谘询,除非该处所按照以下所述的草图或核准图或许可,获准用作酒店或宾馆(不论准许是就该处所或是就该处所所在建筑物或区域而作出):①《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所指的草图或核准图;或②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就上述草图或核准图批给的许可。
(E) 有关区分「酒店牌照」及「宾馆牌照」的问题
23. 区分「酒店牌照」及「宾馆牌照」的措施何时生效?
按《新制度》批出的牌照及续牌申请,监督会在「宾馆牌照」加入条件,宾馆不得在营业名称使用「酒店」或“Hotel”一词。这限制条件一般包括处所的招牌、宣传广告、网上广告等所述的宾馆名称。按旧制度批出仍生效的牌照则不受限制。
24. 在营业名称中使用了「酒店」或“Hotel”一词的宾馆在按《新制度》申请续牌前,是否需要修改商业登记证及第三者风险保险中的宾馆营业名称?
在新制度下,宾馆的营业名称不能使用「酒店」或“Hotel”一词。在可行情况下,建议受影响的持牌人尽早作出相应安排,以符合新的发牌条件。此外,商业登记证及第三者风险保险上显示的营业名称亦须与其宾馆营业名称相同,申请人在领取牌照时须提交该等文件的副本。
25. 除了更新商业登记证及第三者风险保险中的营业名称,受影响的持牌人应採取甚么跟进行动,以符合命名限制的规定?
受影响的宾馆持牌人应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修改处所的招牌、商业名片、单张、宣传广告、网上广告等以符合命名限制的规定。此外,持牌人亦要确保商业登记证及第三者风险保险上显示的营业名称与其宾馆营业名称相同。
(F) 有关新制度下牌照申请的问题
26. 在《新制度》下,申请新牌照须符合甚麽规定?
申请新牌照须符合土地文件内「无使用限制」、「适当人选」及「状况适合」(即是合乎楼宇及消防安全)规定,并且按需要进行地区谘询。
27. 在《新制度》下,续牌申请须符合甚麽规定?
续牌申请须符合「无使用限制」、「适当人选」、「状况适合」及经营规定(例如持牌人有否违反《条例》的任何条文或牌照条件,有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呈交认可人士证明书等),并且按需要进行地区谘询。
28. 在《新制度》下,续牌申请须在甚麽时候提出?
续牌申请须在原有牌照到期前3至6个月(申请期限)内提出,不得过早或迟交。
29. 在《新制度》下,如果续牌申请不是在「申请期限」内递交会怎样处理?
若续牌申请不是在「申请期限」内提出,除非监督认为有关理由是充分的,否则申请将不获接受。
30. 如果申请人于「申请期限」内提出续牌申请,但牌照处未能在原有牌照到期前批出续期,宾馆可否继续营业?
根据《条例》第12H(4)条,如续牌申请是在原有牌照到期前3至6个月内提出,即使该申请在原有牌照到期时仍在处理中,原有牌照则继续有效,直至监督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持牌人须确保第三者风险保险仍然生效。
31. 如果申请人于「申请期限」后才提出续牌申请,但获监督接纳处理迟交的申请,如原有牌照到期前仍未获批出续期,宾馆可否继续营业?
根据《条例》第12H(4)条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申请期限」后才提出续牌申请的个案。在原有牌照到期后至牌照获续期之间,有关酒店或宾馆不得营业。
(G) 有关牌照有效期的问题
32. 如果申请人在《新制度》下申请「多年牌」,监督在决定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有效期多于12个月的酒店或宾馆牌照只会发给拥有「相关经验」的申请人。「相关经验」申请人是指该申请人在过往的12个月内有负责持牌酒店或宾馆的经营、开设、管理或控制工作的经验,同时申请人亦没有违反其他酒店或宾馆的任何发牌条件。
33. 申请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牌照有什麽准则?
如欲申请有效期超逾36个月的牌照,须为接纳专为酒店/宾馆用途而建造的处所,其用途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并于佔用许可证显示或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之改建或加建图。相关改建或加建满意纸须获建筑事务监督认可。
发出牌照有效期多于36个月的条件是持牌人必须就该处所的楼宇及消防安全提交周年「认可人士证明书」(所谓AP Certificate),核证自牌照发出日期或之前周年,酒店/宾馆:
  1. 没有进行任何改动以致显着偏离最近期存放于监督并获监督同意的显示该处所布局的图则;
  2. 有关持牌人是以没有违反该牌照的任何条件的方式,经营、开设、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处所用作为酒店或宾馆的;
  3. 该处所在建筑物安全及防火安全方面的状况,已获有关持牌人妥善维持。
(H) 有关转让牌照的问题
34. 在《新制度》下,申请牌照转让的条件有甚麽改变?
除了原先的规定外,牌照受让人须符合新制度下「适当人选」规定并呈交所需文件。如牌照受让人属团体,所有相关人士都须各自填写个人资料授权书(申请表格附件三)及同意书(申请表格附件四),连同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呈交。如欲申请转让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牌照,受让人须拥有「相关经验」,即在申请日期前的12个月内,该人有经营、开设、管理或控制持牌酒店或宾馆的经验。
(I) 其他资料及查询
35. 新牌照及续牌的费用是多少?
牌照费用视乎酒店或宾馆的房间数目及牌照的有效期而定。有关现行收费表的资料可浏览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sc/licensing_matters/hotels/fees.html)。
36. 发出牌照、牌照续期及转让牌照的申请表格可以在哪里索取?
牌照申请(表格HAD 133)、牌照续期(HAD 140A)及牌照转让(表格HAD 141)的申请表格可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www.had.gov.hk)下载,亦可于牌照处免费索取。
37. 申请人可向哪个政府部门递交牌照申请、续期及转让表格?
申请可亲身或以邮递方式向牌照处递交。牌照处的地址是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0楼,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至下午6时
38. 市民如何联络牌照事务处查询有关酒店或宾馆牌照签发的事宜?
如有查询,市民可透过以下方式联络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
一般事宜电话:2881 7034
电邮:hadlaenq@had.gov.hk
发牌规定及地区谘询电话:3107 3021
电邮:hadlaapu@ha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