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持牌床位寓所名单

何谓床位寓所?

根据《床位寓所条例》

  1. 「床位」指供单人住宿或拟供单人住宿的楼面空间、床或框架或床铺,
  2. 而「床位寓所」则是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已被人根据租用协议占用或拟供根据租用协议占用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单位,或在同一建筑物内而单位之间的间隔墙已被拆去的两个或以上的相连居住单位,而在决定任何居住单位是否构成床位寓所时,无须理会该居住单位内是否有任何间隔存在。工业楼宇或地库内不得开设床位寓所。

申请牌照

新的床位寓所必须于开业前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申请牌照。牌照须每年续期,持牌人必须于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申请。有关床位寓所的一般发牌规定和安全规定,可参阅床位寓所守则(PDF档案)

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其寓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https://www.had.gov.hk/chs/public_forms/forms.htm下载所需表格。申请书填妥后,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