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审批娱乐牌照
- 牌照申请人已年满18岁;适宜经营游戏机中心;将会亲自对游戏机中心的经营作适当监管;同时并非被撤销牌照或申请牌照续期被拒绝的人士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以及
- 拟用作经营业务的地方适宜用作经营游戏机中心,并位于适宜经营游戏机中心的地区。
根据《赌博条例》(第 148 章)(《条例》)第 2 条,「博彩」是指「进行任何博彩游戏或参加任何博彩游戏,以赢得金钱或其他财产,不论任何进行该博彩游戏的人是否有输掉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风险」。
至于「博彩游戏」,则指「碰机会取胜的博彩游戏、凭机会结合技巧而取胜的博彩游戏、假装碰机会取胜或假装凭机会结合技巧而取胜的博彩游戏,及符合下述情况的任何博彩游戏 — (a)由博彩者其中一人或多人独佔做庄家;或(b)该博彩游戏并不给予所有博彩者同等有利的取胜机会,而博彩者包括庄家、其他管理博彩游戏的人或博彩者与其对博、对赌或向其投注的其他人」。
根据《条例》第3条,如组织或经营涉及「博彩」的有奖娱乐游戏,须申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否则有关「博彩」活动乃属非法。
市场常见的扭蛋机,一般在付款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发物品。顾客会被清楚告知可从该机器内所得到的物品,而从机器内分发所得的每件物品价值大致相同(如同类型但不同颜色的物品),亦不超过顾客所需要付出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营运此等机器与常见的物品销售方式相类,一般不会被视为「博彩」,无须申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
不过,倘若扭蛋机中有部份物品的价值(以纯金钱价值计算)大幅高于其馀物品,则可能被视为「博彩」,营运此类扭蛋机的人士须受《条例》所规管而申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
上述有关扭蛋机的例子仅供参考,其商业营运方式是否会被视作为「博彩」而须申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需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游戏方法或营运模式而定。
一般而言,若有关活动涉及有奖娱乐博彩游戏并属《赌博条例》第 2 条界定的「博彩」,商户需申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每宗个案需根据其事实和情况作出决定。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有关活动的游戏方法或营运模式符合发出「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规定和有奖娱乐游戏的审批标准,否则牌照事务处不会批出有关牌照。
一般来说,如申请机构或申请机构的母机构是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则可获考虑免收其牌照费用。另外,如申请机构是一个非商业或志愿服务的团体,并且不会就有关活动收取任何参与有奖娱乐博彩游戏的费用或入场费,则可获考虑减收其牌照费用。
牌照申请人须以书面方式向牌照事务处提出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并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一併提交。牌照事务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每项申请。
根据《赌博条例》(第 148 章),经营有奖娱乐游戏必须持有「有奖娱乐游戏牌照」。一般而言,若弹珠机店的营运涉及提供奖品,应领取相关牌照,并在营运期间遵守相关发牌条件。申请该牌照的前提,是该场所已先获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查询电话:2958 0694)。
「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发牌条件当中包括:
- 不得提供现金奖。
- 任何人士就任何一个中奖机会而付出的款项不得超过5元。
- 在每一局决定得奖者(如有的话)的游戏中,销售中奖机会所得的累积款额不得超过100元。
- 分发或提供的个别奖品,如以现金计值,其价值不得超过300元。
- 奖品的赢取,不得令该赢取奖品者有机会再中奖。
牌照处观察到,目前部分弹珠机店的经营模式(例如,弹珠可作为成功进入指定坑道而获得的奖品,让玩家「再玩一次」;而玩家为了赢取奖品,可能一次投入超过5元价值的弹珠数量等)未必符合「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发牌条件。
牌照处会按机制处理申请及相关查询,并在申请人满足相关发牌条件后批出牌照。如有疑问,可致电牌照处职员查询(查询电话:2116 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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