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旅館?

根據旅館業條例,"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

申請牌照

擬開設旅館人仕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為12 至84 個月,並須於有效期屆滿時續期。持有人必須至少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3 個月申請續期。

申請人亦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批約條款、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請表格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http://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下載所需表格。申請書填妥後,請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

報告完成工程事宜

有關報告完成工程的常見問題及違規事項的詳細資料,請參閱 (報告完成工程小提示) (PDF檔案)。

持牌旅館名單

持牌賓館有標誌 住得安心合心意 收看短片(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