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負責執行《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賭博條例》(第148章) 、《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和《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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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牌照/合格證明書/許可證持有人及準申請人的建議
  1. 旅館業條例 (第349章)
  2.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第376章)
  3. 卡拉OK場所條例 (第573章)
  4. 床位寓所條例 (第4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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